• 為落實公司治理並提升董事會功能,本公司於 109 年度經董事會通過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董事會每年應至少執行一次內部董事會績效評估,績效評估結果應於次一年度第一季結束前完成。並依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評估程序及評估指標進行當年度效評估,且依第六條規定將評估結果送交董事會報告。此外,公司應至少每三年由外部專業獨立機構或外部專家學者團隊執行評估一次。
• 本公司內部董事會評估之範圍,包括整體董事會、個別董事成員、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之績效評估。採用內部問卷方式進行,上開績效評估結果將作為遴選或提名董事時之參考依據,並將董事及功能性委員會成員績效評估結果,作為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參考依據。每年問卷悉數回收後,將依前開辦法分析,將結果提報董事會,
本公司於115年1月22日召開之董事會將評估結果及明年度將持續強化之方向進行提報。
•本公司114年委託外部機構台灣投資人關係協會針對民國113 年9 月1 日至114 年8 月31 日期間進行董事會效能評估,該機構委派評估專家三分別就董事會組成及專業發展、董事會決策品質、董事會運作效能、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董事會參與企業社會責任程度等五大項構面,以問卷及實地訪查評方式評估董事會效能。該機構及執行專家與本公司無業務往來具備獨立性,並於114年9月26日提出評估報告,本公司於115年1月22日董事會報告結果。